上海中医药大学文件
上中医国字〔2017〕9号 签发人:胡鸿毅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部门、学院、医院、研究所、部、中心:
为规范上海中医药大学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上海中医药大学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的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中医药大学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的管理规定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7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中医药大学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和《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中医药大学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的管理。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硕连读生、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门、教学管理部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实施港澳台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港澳台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招 生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关于港澳台学生招生政策的指导,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制定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并将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在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主动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公开本校招生信息,组织实施本科生、研究生的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相关工作。
第八条 港澳台本科生招生入学途径: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通过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同等高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内地(祖国大陆)高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插入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入学途径:符合上海中医药大学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报名条件者,通过参加内地(祖国大陆)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思想政治理论),经初试、复试,合格者取得入学资格。
第三章 培 养
第十条 学校保证港澳台学生的培养质量,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本科生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学分制实施规定》及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执行。研究生按照《上海中医药大学攻读硕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细则》、《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核管理规定》、《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条例》等相关制度与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对港澳台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校内规章制度的要求,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实行趋同管理,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心理和文化特点,开设《国情概况》等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参照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港澳台本科生思想政治类课程以及军训课学分可以国情类课程或任选课模块学分替代;对于入学前年满28周岁的港澳台学生可以免修体育课。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门要为港澳台学生组织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上海中医药大学本科生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例》、《上海中医药大学攻读硕博士研究生培养细则》、《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面向港澳台学生的专项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港澳台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参与有关奖助项目的申请。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对港澳台学生的学生管理,纳入学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对涉及港澳台学生管理的辅导员等管理人员队伍应加强岗前培训并组织定期学习。
第十八条 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应分别参照《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上海中医药大学攻读硕博士研究生培养细则》实施。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应公开本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参照《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学校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应一致。学校实行港澳台学生校内外居住管理制度,学生工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内地(祖国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提供就业便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做好港澳台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 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参照《上海中医药大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