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深入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 号)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 教监[2003]3 号)以及《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监[2010]3 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察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工作原则,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应坚持“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原则,加强对招生政策研究、录取方案确定、操作程序规范、考试过程安全、录取结果公正等重要方面和重要环节的监察工作力度,严把阳光公示关、考风考纪关、录取审核关,严肃查处招生违规行为,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充分体现“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招生原则,有利于学校科学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考试的出题、组卷、阅卷工作,包括学校自主组织的选拔性考试、研究生的命题考试、体育及艺术特长生的专业加试、专升本命题考试及成人教育的命题考试等。
第二章 工作机构设置
第五条 每年均应成立由学校主管党政领导、分管校领导组成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组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六条 每年均应成立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党校办、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小组,统一管理招生工作,并设秘书,由具体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实施相关招生工作。
第七条 每年均应成立由学校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纪委委员、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学校招生监督检查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招生监察职能部门。校纪检监察部门在招生监察工作中,应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章 监察工作总体要求
第八条 招生监察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能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办事认真、秉公执纪。熟悉招生监察业务、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程序,具有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服务意识。为人正直正派,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凡有直系亲属报考上海中医药大学的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条 招生监察应设立招生监督电话和接待点,接受考生及考生家长投诉、来访和举报,接受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和接待点应与招生信息一起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招生监察是招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招生各业务部门应按照责任制要求自觉做好招生的各项工作,同时加强与招生监察小组的交流与沟通,主动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招生监督应贯穿招生的全过程。学校招生监察小组要了解招生计划的制定、实施到总结的各个过程。要参与招生重大政策出台的研究,参与招生命题考试、阅卷、录取等重要过程和场所的管理,参与录取新生过程中重要问题的研究讨论,履行职责进行监察。上报市考试院的录取新生名单必须经学校招生监察小组组长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应了解和掌握当年的招生政策、纪律规定和招生计划,并提出当年学校招生纪律规定和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应配合校招办对参加招生咨询、接待、录取和其他各类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纪律及学校各项招生规定要求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要检查督促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教委规定的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和纪律情况。督促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规定的程序、时间要求,做好调档、审核和退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在监察中对发现的不符合政策规定、不符合招生程序和规定的做法,要提出监察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纪律及学校各项招生规定要求,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恶劣影响的人和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应受理考生及考生家长有关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违反招生程序和招生纪律等方面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对查实的违规、违纪问题应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失实和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好解释和疏导说服工作。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利益。加强与上级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处理好市高招办和市教育委员会监察室交办的事项。
第十八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在招生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违反招生程序和招生纪律等方面问题,以及接待中发现的考生及考生家长出现的异常情况,都要及时向学校招生领导委员会、有关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领导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委员会批准。录取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及时做好招生监督工作小结,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教卫纪工委、监察室。
第四章 监察工作具体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应重点加强对招生章程制订和执行的监察。招生章程必须内容真实、准确,表述清晰、规范,一经核准公布,不得擅自更改有关内容和已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得随意调整有关既定程序,如有违反,必须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应重点加强对信息公开和招生宣传的监察。抓好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畅通信息公开渠道,细化报名、考试、录取阶段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起止时间、公示地点、具体方式及举报渠道等要求,做实各层面、各环节的公示工作,确保所有考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自觉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宣传和咨询回复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如实表述招生政策,不得出现虚假、不实内容,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表述,不得对考生及其家长作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应重点加强对考试工作和信息安全的监察。加强命题、制卷、运输、保管、评卷、核分、登分等环节的管理,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加强考试考务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严防考场舞弊行为;加强涉考人员的安全保密纪律教育,保障考试安全有效。建立健全考生成绩、体检、志愿、政策加分等原始信息储存光盘和软件的封存以及启用制度,落实密级保管措施,确保考生信息安全。考生信息一旦生成入盘,不得变更、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应重点加强对招生录取的监察。认真开展考生信息资源、投退档情况、录取操作环节、调剂计划使用等相关工作的现场监察,建立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审核程序,严格执行招生部门依章程提出拟录取名单、监察部门审核环节、招生领导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制度,凡未经三方签署意见的,不得上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应重点加强对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的监察。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要切实做到“计划公开、名额公布、推荐张榜、名单公示、审核严格、录取公平”。凡对于推荐加分考生的录取,应做好政策制订和执行的公开透明和录取结果的公平公正工作;凡组织相关科目测试工作的,应建立和完善集体决策、多方监督的工作机制;凡录取确有专长的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招生领导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凡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招生资格,违纪行为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的取消学籍;凡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或者帮助考生舞弊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应重点加强对考生资格认定的监察。校纪检监察部门应主动协助学校、招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及相关信息采集、确认等环节的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推荐和录取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认定工作,认真做好录取后的资格复核工作。凡发现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系伪造、做假,弄虚作假骗取报名和录取资格的,或者发现有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应重点加强对招生信访查复工作的监察。对涉嫌违规违纪的举报必须认真查处,追究责任;对涉及考生权益的反映必须查明纠错,确保维权;真正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应重点加强对招生收费工作的监察。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根据其招生工作的特点,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的一些具体规定见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上海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中医药大学监察室
2010年4月14日
附件: 一、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纪律
二、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学校考试命题、阅卷工作纪律
三、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考试考场监考人员工作纪律
四、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咨询人员工作规定
五、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录取现场管理规则
附件一
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纪律
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公布的“八不准”招生纪律:
一、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徇私舞弊;
二、不准利用招生考试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接受考生(亲属)的请托并向考生及家长许愿;
三、不准直接或变相收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赠、资助等费用;
四、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
五、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非通用语种、艺体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
六、不准在录取现场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
七、不准超计划招生或以学历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八、不准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
凡出现上述违规情况的,按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二
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
学校考试命题、阅卷工作纪律
一、凡有直系、旁系亲属参加学校招生考试的教师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学校考试的试卷命题及阅卷评分工作;
二、参加学校考试试卷命题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纪律,在规定时间、规定场所,按规定程序进行命题,按规定程序进行试卷的传递和保存;
三、参加试卷评分的教师与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场和离场,严格遵守阅卷场所的管理规定;
四、参加试卷评分的教师必须遵照规定程序,按照评分标准评分;
五、参加试卷评分的教师在评分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请示,不得自行处理;
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宣扬自己参加试卷命题、考试阅卷的身份。不得泄漏试题内容及阅卷批分情况。不打听、不询问其他课程的试卷命题情况、试题内容和阅卷批分情况。在阅卷期间,不得为任何人查阅分数;
七、自觉模范地遵守试卷命题、试卷评分的工作纪律;
八、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自命题考试的命题、阅卷工作。
附件三
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考试
考场监考人员工作纪律
一、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当年考试的监考工作;
二、监考人员必须严守纪律,在规定的时间进场和离场,严格遵守考场的管理规定;
三、监考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程序领取和交还试卷;
四、监考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串岗、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项;
五、监考人员对考场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职权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做到及时汇报,对一时来不及报告的情况,事后必须补报。对自己职权范围内无法处理的问题必须先请示再作处理;
六、监考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考场纪律。
附件四
上海中医药大学
招生咨询人员工作规定
一、严格遵守招生咨询工作纪律,按时到场、离场,不做与招生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认真学习招生工作资料,认真全面地掌握招生政策、工作程序和细则,严格按照宣传资料进行咨询。
三、尊重考生、尊重家长,礼貌接待考生和家长的咨询,正确回答考生和家长的问题,不和家长发生冲突。
四、不允许随意回答考生和家长的提问,不允许对考生和家长进行许愿,任何许愿均属无效,并根据问题发展的后果进行追究。
五、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各种好处,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条款进行处理。
附件五
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录取现场管理规则
一、维持录取现场秩序,非录取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二、录取人员未经培训不准上岗;
三、录取人员要按时到达录取现场,严格遵守录取现场的各项规定;
四、录取人员要熟悉录取规程,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五、录取人员在录取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泄露与录取有关的内部资料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