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中医纪(2008)第2号
各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充分发挥信访监督、党风廉政考核、执纪监察等渠道的整体监督作用,切实抓好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诫勉谈话教育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提醒诫勉谈话教育制度的要求
提醒诫勉谈话教育制度,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运用提醒、诫勉的方式对责任对象进行教育的一项制度。
具体要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针对群众来信来访、党风廉政考核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来的,有关责任对象在执行政策、遵纪守法、廉政勤政以及思想道德、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尚未构成违纪的问题;或经初核虽有轻微违纪行为,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通过谈话的形式履行及时提醒、诫勉或批评教育的责任。
二、提醒诫勉谈话教育的主要内容
1、向责任对象反馈群众来信来访、党风廉政考核等渠道反映的有关问题。
2、要求责任对象就有关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和说明。
3、针对责任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帮助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要求责任对象检讨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表明整改态度,提出整改措施。
三、提醒诫勉谈话教育的程序与方法
1、校纪委根据群众来信来访、党风廉政考核等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调查核实后,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提出对有关责任对象进行诫勉谈话的建议。
2、对处级干部的提醒诫勉谈话,须经纪委书记批准后由责任人或校纪委实施;对处级以下干部的提醒诫勉谈话,经纪委副书记批准后由责任人实施。
3、对未构成违纪问题的责任对象,由责任人实施谈话。对有轻微违纪行为问题的责任对象,一般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实施谈话。由责任人主谈,校纪委安排相应人员参加谈话,并作谈话记录。
4、对有轻微违纪行为问题的责任对象,在提醒诫勉谈话教育后,还须要求其交出书面检查。对有轻微违纪行为问题的部门,在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教育后,还须要求其交出书面的集体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
四、诫勉谈话教育的注意事项
1、谈话前,校纪委应将涉及责任对象有关问题的情况告诉责任人。
2、谈话时,责任人要教育引导责任对象正视自己的问题,但不准泄漏反映人姓名、单位等内容,以切实保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3、谈话时,责任人既要坚持原则,又要重视责任对象的说明、解释,经了解属群众反映失实的问题,要引导责任对象正确对待群众的意见。
4、应提倡鼓励责任对象,在意识到自己的问题需要说明时,能主动找责任人接受诫勉谈话教育。
5、责任人在实施诫勉谈话教育后,要关注责任对象的整改情况,必要时还应针对同一问题,进行多次诫勉谈话教育。
6、谈话后,由责任人填写《提醒诫勉教育谈话登记表》,经责任对象签名后连同谈话记录交校纪委归档。
7、须交书面检查的,由责任人阅后交校纪委归档。
中共上海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