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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201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2013-03-18浏览量:55

根据国发20111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11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2013年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毕业生基本情况

2013年我校共有本硕连读七年制、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1116名,其中本硕连读七年制毕业生175人,本科毕业生696人,专科高职毕业生245人。

二、就业方针和原则

201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建立“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帮助毕业生充分就业。

三、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1、明确目标任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学校发展,学校坚持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全校员工要以高度责任心主动关心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形成全员关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2、健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各二级学院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各学院应完善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制定就业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学院教师的各种社会资源,主动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

3、引导基层就业和入伍预征工作。继续实施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如“西部志愿者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到村任职计划”等项目,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充实当地的医药技术力量;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并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广泛宣传动员,提高预征工作实效。

4、加强就业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扩大学生的受众面,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正确定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加强职业咨询,结合学生实际,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加强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的授课队伍培养,加强职业及各方面相关培训,优化队伍素质,提升授课能力。

5、深入创新创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深入开展。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模拟创业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新精神,提高创业能力。

6、强化服务意识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主动适应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积极转变观念,努力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加强对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档案投递和户口迁移工作,继续做好就业推荐工作和隐性就业毕业生的统计工作。

7、提供重点帮扶。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及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针对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不同情况,开展有针对的就业扶助工作。对于经济困难的毕业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减轻就业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压力;对于就业能力缺乏的困难毕业生优先推荐,提供就业咨询和提升就业能力的各类培训。对于少数民族困难毕业生,各学院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要特别予以关注和帮扶。

8、规范管理工作。各学院要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客观地对毕业生进行综合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毕业生签约和就业统计工作,引导和规范学生及用人单位诚信签约。

9、加快信息化建设。做好就业需求信息的征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及时向各学院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各类用人单位的招聘工作。在现有资源基础上,建立我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做到用人需求信息公布及时、公平、公开,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的平台,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信息上网,最大限度方便学生。建立毕业生就业服务的网络化管理平台,实现高效工作,优化管理,便捷服务,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提供更高效优质的服务。

10、做好毕业离校活动。各学院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教育,大力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离校活动,引导毕业生树立远大理想,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到基层一线砥砺品质,增长才干。

11、做好毕业健康检查。各学院对实习后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作暂缓毕业处理,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学生就业;一年后仍末病愈的,学校可将其档案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12、维护校园稳定。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加强毕业生就业期间的规范管理工作,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心理援助,及时化解潜在矛盾,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3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按在职人员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得把毕业生的档案和户口退回学校。
  四、签定就业协议注意事项

1、高校毕业生必须由当事人(毕业生或结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由学校鉴证登记后列入学生派遣计划。

2、就业协议签定后,若学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由违约方按就业协议规定交纳违约金,并由双方签署解除协议书。学生在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凭解除协议书到学校就业部门调换协议书,重新按程序签定就业协议。

3、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签定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纳入就业方案而没有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结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如用人单位同意接受的,可按原计划派遣,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5、就业协议签订后,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协调,当事人也可以向劳动委员会仲裁。

 

五、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留沪条件(根据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有关规定)

  

各学院、部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思想教育工作,对每个毕业生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并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业生材料归档及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