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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和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工作透明度,切实推进党内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市教卫党委《关于全面推进市教卫党委系统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沪教卫党〔2011〕181号)、《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上中医委字[2011]2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党组织认为可以公开的,要向申请人或一定范围内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禁止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或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事项。
(四)与执纪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纪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应完整填写《党务公开申请表》,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人应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党组织受理申请后应填写回执交于申请人。
    第四条 申请人所在党组织受理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书面形式退回并说明理由。党组织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一次为限,逾期不补正视为未申请。
    第五条 如申请符合形式要件,受理申请的党组织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答复:
(一) 申请事项应当全部公开的,给予全部公开答复并及时公开。
(二) 申请事项可以部分公开的,给予部分公开答复并及时公开。对不宜公开的部分应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 申请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一)、(三)、(四)、(五)项情形,给予不宜公开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 申请事项已由各级党组织主动向社会和内部公开的,应终止受理申请程序,给予解释说明答复,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五)申请事项如不属于我校党内事务,应终止受理申请程序,给予解释说明答复。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六)申请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二)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党组织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应给予不宜公开答复并说明理由。
(七)答复时应当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限,适用的有关保密规定的期限和内容。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应当对外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党组织应当自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第七条 党组织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纪委责令改正。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党内事务或者提供虚假党内事务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申请人认为党组织不按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校纪委投诉。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校纪委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九条 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的领导。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